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3條 個別認可經判定合格者,由登錄機構發給認可標示,並確認附加於該批次產品之本體上;判定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認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