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1條 申請個別認可而未設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者,得借用登錄機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或已取得型式認可,且具有試驗設備及試驗場所之公司或商業所屬產品產製廠(場)之設備及場地進行試驗,並應檢附該借用單位之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