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8條 登錄機構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前項人員辦理業務,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登錄機構之代表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事業者,登錄機構不得受理該事業之認可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