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登錄機構執行認可業務之試驗報告、紀錄、收支簿冊及相關技術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之試驗報告電子檔應至少保存十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