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2條 登錄機構辦理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作業,應於其實驗室進行試驗,或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前項會同實施試驗之產品產製廠(場)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試驗設備及技術人員。二、經登錄機構實地審查具試驗能力。第一項登錄機構應於試驗完成後出具試驗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