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特別優異者,並得層報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一、對消防法規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二、對公共安全或預防災害等有關消防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三、對消防安全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四、對協助推行消防實務,著有成績。前項獎勵方式如下: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或獎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