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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7條
法規: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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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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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消防業務有功之消防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
第3條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
第4條
依本辦法請頒獎章,應由各級消防機關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層報本部審查合格後,由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請頒消…
第5條
消防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之功績事由,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符合請頒消防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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