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有具體事蹟。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