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消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消防法母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