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第5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避免救護車輛發生故障無法執行任務,至少應配置備用救護車輛一輛。救護車輛超過六輛者,每增加六輛增置一輛備用救護車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