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第2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所使用之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 本條定義的名詞 救護車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