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第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3條 一般救護車之裝備,如附表一。加護救護車之裝備,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定外,並應具備附表二所定之裝備。前項裝備,得於出勤時,依需要攜至車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