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7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各港口、航空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林區所需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及營運狀況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