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二、化學消防車、水箱消防車、水庫消防車、泡沫消防車、幫浦消防車、超高壓消防車:每車配置五人或六人。三、救助器材車、排煙車、照明車、空氣壓縮車、災情勘查車、化學災害處理車、火災現場勘驗車、緊急修護車:每車配置二人。四、救災指揮車:每車配置一人或二人。五、其他消防車輛、消防裝備各按其性能與操作需要配置員額。前項員額得視實際勤務編配狀況,按勤休比例增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