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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第6條
法規: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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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一、雲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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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各港口、航空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林區所需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由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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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實際從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及火災調查鑑…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消防車輛及裝備,得視轄區特性、消防人力等實際狀況配置,其種類如下。但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定之新車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車輛、裝備配置如下:一、消防車:直轄市、縣(市)及三萬人以上之鄉(鎮、市、區)每一萬人配置消防車…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置之消防車輛及裝備,得配置適當之消防隊員如下:一、雲梯消防車:每車配置八人至十人。二、化學消防…
第7條
各港口、航空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林區所需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由各機關視實際需要及營運狀況辦理。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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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