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本法規已於 2025-12-12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