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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防焰性能認證、核發證書及核發防焰標示所計收之費用。

防焰性能認證審查每件收費金額如下:┌───────────┬─────┬────────────┐│項目│防焰性能認│防焰性能認證變更審查費│││證審查費(│(單位:新臺幣)││金額│單位:新臺├─────┬──────┤│業別│幣)│需實地調查│不需實地調查│├───────────┼─────┼─────┼──────┤│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製造│二千元│二千元│一百元││業者(A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二千元│二千元│一百元││性能加工處理業者(B類│││││)││││├───────────┼─────┼─────┼──────┤│防焰合板之防焰性能加工│二千元│二千元│一百元││處理業者(C類)││││├───────────┼─────┼─────┼──────┤│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二千元│二千元│一百元││業者(D類)││││├───────────┼─────┼─────┼──────┤│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五百元│五百元│一百元││、縫製、安裝業者(E類│││││)││││└───────────┴─────┴─────┴──────┘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前條審查合格發給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防焰標示每張收費金額如下:┌─────────────────┬────────────┐│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材料│懸掛(紙質)│三元││├──────────────┼────────────┤│標示│張貼(紙質自黏式)│二元│├──┼──────────────┼────────────┤││張貼(紙質自黏式)│二元││物品├──────────────┼────────────┤││縫製(布料)│八元││標示├──────────────┼────────────┤││鑲釘(壓克力或玻璃纖維)│八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