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防焰性能認證、核發證書及核發防焰標示所計收之費用。
- 第3條防焰性能認證審查每件收費金額如下:┌───────────┬─────┬────────────┐│項目│防焰性能認│防…
- 第4條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前條審查合格發給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 第5條防焰標示每張收費金額如下:┌─────────────────┬────────────┐│項目│金額│││(單位:新臺…
-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證書費: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 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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