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7條 法規: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原因消滅時,該管政府機關應發給廢止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證明文件,將徵用物返還被徵用人;並於廢止徵調、徵用或優先使用後二個月內發給補償費。但徵調或徵用連續每滿三十日者,該管政府機關應先發給該期間之補償費。徵購之價款於徵購物交付時,一併發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