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6條 法規: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該管政府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該管政府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或前條徵購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