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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消防目
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第7條
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第7條
法規:
災害搜救費用繳納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7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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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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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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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執行機關於收到處分相對人繳納之費用時,應將中央機關、國軍支出之搜救費用提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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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在中央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人民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致遭遇危難,由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而獲救者,執行機關於搜救任務完成後三個月內…
第4條
前條第二項搜救所需費用,除第一款依政府機關實際支付之人事費用計算外,其餘各款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計算;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
第5條
搜救費用繳納處分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出生年月日、性別、統一編號、住居所、營業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第6條
執行機關於收到處分相對人繳納之費用時,應將中央機關、國軍支出之搜救費用提繳(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解繳國庫,其餘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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