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法規: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調查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調查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