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調查會召開會議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一、現場搶救之相關機關(構)人員。二、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調查會視需要,得實施現場勘查或委託專業單位鑑定、模擬,並訪談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