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調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因故出缺者,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