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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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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16條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16條
法規: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16條
調查
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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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調查會對外行文或發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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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調查會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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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調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11條
調查會調查之案件,得請事故發生所在地相關機關(構)或人員就下列事項提供資料:一、事件發生經過。二、處理情形。三、原因分析…
第12條
調查會召開會議時,應邀請共同執行災害搶救或其他執行消防勤務之主管機關出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一、…
第13條
調查會委員、參與調查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於調查中,應遵守保密義務。
第14條
調查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解聘(派)兼之:一、違反前條規定,未遵守保密義務。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調查會名…
第15條
調查會對外行文或發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直轄…
第17條
調查會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1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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