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會對外行文或發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以內政部名義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直轄市、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調查會調查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重大明顯瑕疵致影響調查正確性或合法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