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9條 法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9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