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6條 法規: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6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撤銷其登錄:一、申請登錄檢附文件不實。二、成員專業訓練重複登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