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58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附則 第58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