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28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災害應變措施 第28條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參與編組機關首長應依規定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災害應變工作,並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負責指揮、協調及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