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 第26條 法規:災害防救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相關法規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災害預防 第26條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