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4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一章 滅火設備 › 第三節 自動撒水設備 第54條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