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適當之流水檢知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裝設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裝設二套。但上下二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二層共用。二、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三、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即發出警報。四、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並於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