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
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41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一章 滅火設備 › 第二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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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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