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
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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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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