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3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一章 滅火設備 › 第一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第33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