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第17條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
- 第18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下表所列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
- 第19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
- 第20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 第21條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 第22-1條下列場所應設置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所定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
- 第23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標示設備: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目、第五款第一目、第三目使用之場所,或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十一…
- 第24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場所使用之居室。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
- 第25條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
- 第26條下列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
- 第27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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