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1條 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二編 消防設計 第21條 下列使用瓦斯之場所應設置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二、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三、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