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場所應設置防護設備。
但已設置水噴霧裝置者,得免設:
一、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
二、儲存可燃性高壓氣體或天然氣儲槽在三千公斤以上者。
三、氣槽車之卸收區。
四、加氣站之加氣車位、儲氣槽人孔、壓縮機、幫浦。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08條
第四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 第一章 消防設計
第2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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