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爆竹煙火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有火藥區之作業區或庫儲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建築物供前項場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第一種滅火設備之室外消防栓。
但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販賣場所,不在此限。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06-1條
第四編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 › 第一章 消防設計
第20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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