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3條適用本編規定之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如下:一、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
- 第194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
- 第195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
- 第197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一、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二、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三…
- 第198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及爆竹煙火場所,應依下表選擇適當之滅火…
- 第199條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應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
- 第200條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二、水槽每…
- 第201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下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前項場所除…
- 第202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依下列設置滅火設備: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
- 第203條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其滅火效能值應在該場所建築物與其附屬設施及其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
- 第204條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一具以上。
- 第205條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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