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0條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二、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三、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四、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