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
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3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三章 避難逃生設備 › 第一節 標示設備
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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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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