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條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