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有效範圍,指至該燈之步行距離,在下列二款之一規定步行距離以下之範圍。
但有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該有效範圍為十公尺:
一、依下表之規定:┌───────────────────┬────────┐│區分│步行距離(公尺)│├─────┬──┬──────────┼────────┤│││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六十│││A級├──────────┼────────┤│││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四十││├──┼──────────┼────────┤│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三十│││B級├──────────┼────────┤│││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二十││├──┴──────────┼────────┤││C級│十五│├─────┼─────────────┼────────┤││A級│二十││├─────────────┼────────┤│避難方向指│B級│十五││示燈├─────────────┼────────┤││C級│十│└─────┴─────────────┴────────┘二、依下列計算值:D=kh式中,D:步行距離(公尺)h:出口標示燈或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公尺)k:依下表左欄所列區分,採右欄對應之k值┌────────────────┬────┐│區分│k值│├─────┬──────────┼────┤│出口標示燈│未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五十││├──────────┼────┤││顯示避難方向符號者│一百│├─────┴──────────┼────┤│避難方向指示燈│五十│└────────────────┴────┘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4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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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