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廣播設備之啟動裝置應符合CNS一○五二二之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設在距樓地板高度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範圍內。
三、各類場所第十一層以上之各樓層、地下第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6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二章 警報設備 › 第三節 緊急廣播設備
第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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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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