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
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警分區,得免設。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9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二章 警報設備 › 第二節 手動報警設備
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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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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