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
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6條
第三編 消防安全設計 › 第二章 警報設備 › 第一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第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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