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條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