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危險性救災行動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第4條 經現場消防指揮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災害現場無人命危害之虞,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時,應改採其他適當之搶救作為,並向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各級搶救人員進入災害現場,遇閃(爆)燃前兆現象、倒塌等危急狀況者,即可採取撤離行動,並適時回報緊急求救口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